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
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属上述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同时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炼铁(高炉)、小炼钢(转炉、电炉)项目;2000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认识。此次清理整顿的小钢铁厂绝大多数为县属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将影响到一些地方、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各级政府特别是有关县、乡政府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决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
2、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要限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煤炭、石油部门要停止向应关停的小钢铁厂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立即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3、凡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凡关停、淘汰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报废,不得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改造。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加强对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建筑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生产的产品,工程监理部门对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产品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对因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对应关停的小钢铁厂,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对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经省经贸委核实,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享受《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