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0]54号)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自有房屋或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的(包括临时出租、先租后售等租赁方式),仍一律按出租的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中搭建的临时铺面出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国税发(2000)44号第二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