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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部分市县2000年二次综合电价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部分市
县2000年二次综合电价方案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114号 2000年4月17日)


各有关市(直管市)物价局、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二次综合电价工作的指示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我们对全省截止到二000年三月底之前暂停二次综合电价地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并对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县(市)进行了重新审核测算,现将重新审核后的二次综合电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黄石市(不含阳新县)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停止二次综合加价;鄂州市、潜江市、云梦县、大悟县、孝南区、襄阳县、枣阳市从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停止二次综合加价。
  二、经审核测算,需调整标准和延长时间的地区见附件。
  三、武汉市、宜昌市分别按鄂价重字[2000]72号和[2000]94号文件执行。黄冈市其他县(市)另行通知。
  四、其他地区按鄂价重字[1999]3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天门市执行到六月三十日暂停)。
  五、凡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发文规定实行高耗电生产临时优惠电价的企业继续免收二次综合加价。
  六、各地按本文规定停止执行二次综合电价后,应及时写出二次综合总结报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
  七、本方案从二000年四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件:各市(县)二000年度二次综合电价方案。

嘉鱼县2000年二次综合电价方案

  一、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用电,均收二次综合加价。
  二、加价标准:
  大工业和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49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0.062元。
  三、上述价格方案执行到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襄樊市2000年二次综合电价方案

  一、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用电均收取二次综合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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