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
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94号 2000年4月1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进一步强化“以票管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平安保险公司的寿险保险费收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发票》的使用范围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统称平保公司) 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取寿险保费时必须使用《保费发票》进行结算。《保费发票》是平保公司收取寿险保费时的唯一合法凭证。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保费发票》的种类、联次及印色
(一)《保费发票》的种类
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平保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共11种,分别为:《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保全补费发票》、《团体保险发票》、《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
(二)《保费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8)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首期保费。
2、《续期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9)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保费。
3、《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发票代码为50)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保费。
4、《保全补费发票》(发票代码为51)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补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