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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我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碘盐生产、运输、包装、贮存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碘盐生产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通过对食盐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使食用碘盐普及率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由省经济贸易厅、卫生厅、公安厅、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务局派员参加,省盐务局局长黄维鹏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海南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市、县政府要把清理整顿食盐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订出实施计划,并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县的各项清理整顿工作。省政府把食用碘盐普及率作为考核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全面清理整顿小盐场
  1.全省除临高县美良镇集体盐场和儋州市新英集体盐场限期转产之外,其他集体小盐场、个体盐田一律按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部责令其立即停产。
  2.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地方国营、集体盐场限期转产。其中:三亚市铁炉盐场、儋州市马井盐场、新英集体盐场和临高县美良集体盐场限于2003年底前转产;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盐场、临高县马袅盐场限2004年底前转产。
  3.原则上2010年前不再上新的制盐项目。凡未经审批的在建制盐项目,无论其大小,立即停止建设,坚决取缔。
  4.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东方市、儋州市、临高县政府要按照有理有节,分步实施的要求,对本地较集中的小盐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报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二)全面清理整顿食盐市场,强化食盐专营
  1.凡没有省盐务局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食盐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处购进食盐。
  3.凡没有食盐准运证的,不得托运或自运食盐。
  4.食盐市场整顿要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省和市、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制订食盐市场整顿方案,发各市、县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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