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关于
全面清理整顿我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我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我省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的意见
自从国务院发布《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食盐专营办法》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盐生产经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配套出台了《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
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使我省进一步规范盐政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但由于目前我省盐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在食盐生产、流通领域仍存在一些失控现象。据统计,目前我省没有食盐生产许可证违法开办的集体、个体私营盐场有700多家,这些小盐场生产工艺落后,产品低劣未加碘,达不到食用标准,并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市场。1997年后我省碘盐销售量呈连年下降趋势,近半食盐市场被私盐、非碘盐、劣质盐占领,严重妨碍我省实现全民食用碘盐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顺利开展,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监测结果表明:我省碘盐普及率仅达60.1%,比全国93.8%低33.7个百分点,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10.3%,高于全国8.8%的平均数,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加强我省盐政管理,有效地推进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保护全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2000年2月29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2期)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理整顿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盐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强化食盐专营管理,取缔非法生产盐场,打击遏制食盐生产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盐市场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