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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26号 2000年4月20日)
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鞍价发[2000]5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量每吨征收0.25元;
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量每吨收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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