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
(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5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199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236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8.9元。
三、退休(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后,原按《关于本市城镇企业2000年度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预增部分养老金、生活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7号)规定预增的养老金(生活费),在本市今年养老金增长机制具体办法未明确以前可继续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