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八、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稽核审查批准后,对从销货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九、各基层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除下列情况外,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当期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1)纳税人当月在确定的结帐期以外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其收入计入下月销售账户的不能按偷漏税论处。但纳税人必须事先确定月结账期,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月份以前,纳税人跨期结转的销售收入已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对其滞后应缴的增值税只给予课征滞纳金。
十、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如果结清当月应纳税额后,销项税额仍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与其以前月份所欠缴的税额相互抵顶。
十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按6%或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所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若取得由税务机关按17%或13%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其注明的增值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十二、为了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管理,防止其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商业福利企业、小学校办企业不再予以减免增值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