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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10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中对自1994年至1998年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操作办法及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现将应予废止的大税政一字(1994)17号、大国税发(1995)118号、大国税流函(1995)2号、大国税发(1996)72号、大国税发(143)143号、大国税流函(1997)4号文件中个别有效的政策规定检发如下,继续执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七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十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独立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纳税人向与其无利益关联的单位、个人销售货物、劳务、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般不适用此规定。
  二、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耗用的货物,应视货物的来源,按规定做视同销售或调减进项税额处理。
  三、纳税人用高税率的货物包装低税率的货物出售的,应一并适用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四、小农具包括畜刀犁、畜力耙、锄头、镰刀以及其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非动机工具。
  五、农药不包括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料药、中间体。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农药,既可用杀虫又可用作化工原料的;如氯化苦、硫酸铜等,可按销售对象划分,销售给直接用于农业生的单位、基层供销社、农技推广站,按农药税率征税。
  六、企业用旧汽车轮胎加工翻新对外销售和企业用外购已征消费税的散装啤酒出售,均暂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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