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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
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告
(徐政通[2000]4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四、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利用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市、县(市)、贾汪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凡无证无照继续经营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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