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实行
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33号 2000年4月25日)
为了促进会计师(审计)、律师、税务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改制发展,进一步加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省局决定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除部分帐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咨询)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心)等各类性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继续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余我省区域内由地税部门负责管征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应税收入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业务收入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咨询和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验证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收入、办理刑事案件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代书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所经销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等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利息收入,包括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利益、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其他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标准
全省社会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为10%-30%。视具体情况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幅度内逐户核定。
四、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确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