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
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105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在省局统一规定的基本联次的基础上,增加一联为银行结算联,共七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务联,第四联银行结算联,第五联报关联,第六联核销联,第七联记账联。
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企业第一次购领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国税分局提供具有商品直接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
三、企业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一般申请购领电脑票,但个别出口业务量较少的企业,可申请购领手工票。
四、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使用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切实做到平稳过渡,并要及时对企业印制使用的各类出口商品凭证组织收缴销毁,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使用规定格式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