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事业单位到二环路以外购地建设新址,或就地转办经营性三产项目占用的土地,自该项目营业之日起,减半交纳土地使用金5年。
(三)有偿转让全部或部分原址的企事业单位,凡符合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条件的,经批准,转让收入免交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利用二环路以外土地建设新址的企事业单位,土地出让金只缴省以上部分。免交新菜田开发基金(郊区)、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市本级以下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市本级以下留成部分)、旧城改造费、中小学增建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墙改费。土地管理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五)利用全部或部分原址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或非经营性单位转办经营性三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公建配套费、中小学增建费,新建部分减半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和人防结建费。
(六)到二环路以外选新址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其原有水、电指标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剂划转到新址所在地。在不突破原指标的情况下,免交水资源费和电贴费。需在原指标基础上增容的,新增部分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行转让时,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八)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属以下企业;中央和省属驻石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减免费用作为市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纳入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要求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事业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主管部门和对口综合部门审议通过后,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城镇集体企业出具经贸委核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文件)、职代会决议,向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计委对所报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审核后,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经批准“退二进三”的单位,持市计委批件到有关部门履行下列手续:1、全部或部分转让原址属于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到土地局审核,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依法补偿该单位,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到国资局履行资产产权转让审批手续,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审批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权属登记手续;到经贸委、电业局办理用电指标划转手续;到市政公用事业局办理用水指标划转手续;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证变更手续。2、利用全部或部分原址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以及兴办经营性三产项目的非经营性单位,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到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3、进行基本建设和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事业单位,到市计委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到市经贸委申报技术改造计划。上述各种手续办完后到财政局、收费局、税务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兑现减、免税、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工作程序,从速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