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至2001年年底,继续完成13272户的推行任务,约占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其中:年销售额在3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工业企业8412户、4619户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左右的商业批零企业和241户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
3、至2002年上半年,最后完成余下的约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任务,达到上级要求的推行进度。
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保持不变。
各地(市)国税局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理顺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行方案,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备案。各县(市、区)局应在省局、所在地(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宣传发动、摸清底数、拟订计划、下发通知、配合培训、发行到位、缴销发票、开具使用等环节狠抓落实,一贯到底。
三、规范服务,加强监督
1、各级国税机关既要严格管理,也要从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出发,围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在推行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申报厅、服务单位或其它中介机构采取一机多卡共用通用设备的手段开具专用发票。
2、各级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制度,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制定完善的技术服务规范(包括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售后服务协议、防伪税控系统规范服务责任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网络建设方案、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规程、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等等)。
3、为了顺利完成推行任务,保证推行进度,省局决定在全面推行的这两年半时间内由地(市)级技术服务单位严格遵照《福建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规程》负责集中培训所在地区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其中,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福州市的培训工作。对2002年下半年之后的散户培训工作由各地的技术服务单位(点)负责。
4、省级技术服务单位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商当地国税机关把技术服务网络覆盖到我省所有县(市、区),并对其进行培训辅导,确保其由足够的能力胜任技术服务工作。
5、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上一级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本级技术服务单位,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工作,配合技术服务单位辅导纳税人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