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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0]40号 2000年4月24日)


  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57号)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57号)文件精神,省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定信心,加强宣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已下发各地,省政府在贯彻过程中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各级政府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是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各级国税机关贯彻落实推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解决好对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识问题,克服畏难情绪,牢牢树立起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信心,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好推行工作。
  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涉及的区域范围非常广,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也较多,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推行经验,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防伪税控系统,明确纳税人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是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内容,取得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有效配合,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范围,保证进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类分批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我省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安排如下(见附表1):
  1、至2000年年底,首先完成8179户的推行任务,约占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30%,其中:出口供货工业企业3439户、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965户和商业批发企业17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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