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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锡政发[2000]89号 2000年4月11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步伐,创造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和连片发展,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私营经济园区是以自然人和私营企业资本为主,独资或者多元出资组建的若干家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生产经营,总体规划、成片用地、建设投资额达到一定量化规模的团地。
  二、各区及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成片的闲置厂房和资产存量设立私营经济园区。
  三、私营经济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环保要求,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厂房、设备、荒地。园区内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效能。
  四、进入私营经济园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导向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积极引导高科技、外向型企业进入园区,提高园区的发展水平。
  五、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积极吸纳个体私营经济进园区建厂兴业。
  六、私营经济园区规划建设要与发挥地方资源及区位优势相结合,要与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要与发挥地方产业优势及发展传统特色产品相结合,要与地方财力和发展前景相结合,提高起点,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规模。
  七、私营经济园区建设要相对集中,靠近城镇,可采取几个乡镇联合建办的形式,形成一定规模,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辐射力,切忌“遍地开花”、“村村冒烟”。
  八、私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建设应由园区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形成规范的园区整体设计方案、规划图及可行性报告文本,报上级职能部门审定。
  九、设立私营经济园区必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首先由私营经济园区的主办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再上报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个私办),由个私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市计委、经委、建委、环保、国土、消防、供电等)进一步论证、审核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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