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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五)实行农业税免交政策。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草),凡承担农业税,列入退耕还林(草)计划任务的责任地,其农业税实行免交。
  (六)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林草结构。退耕还林(草)必须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凡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地,必须营造公益林;地势相对平缓、土层深厚地区的退耕地,要按照自然规律,并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竹则竹。
  为达到以粮食换森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退耕还林地一律不准林粮间作。
  (七)粮食销售价格和粮食运输费用。为有利于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林计发[2000]111号和计粮办[2000]241号文件精神,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亏损差价,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的调过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方便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今年的粮食运费暂按省、地、县4∶3∶3的比例由财政分级承担。
  四、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退耕还林(草)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系统工程。我省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少,退耕还林(草)的操作难度相对较大。各地党政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各试点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长要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计划、财政、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计委、财政、粮食、林业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粮食供应管理办法,做好粮食的供应和兑付工作。
  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试点示范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各级领导要亲自办示范点,取得第一手材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确保质量和进度。
  (二)抓紧编制县级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各县要在省级实施方案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本县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把退耕还林(草)任务分解到一家一户,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户登记造册,签订合同,建档立卡,做到农户、部门、领导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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