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耕还林试点示范工作要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以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和土地的合理开发为基础,以退耕还林(草)治理水土流失为突破口,通过在不同区域、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经济条件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出一整套符合我省实际的退耕还林(草)、以粮代赈的政策、措施和办法,为全面推进我省退耕还林(草)工作提供经验。
(三)在实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坚持退耕还林(草)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努力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落实目标任务,确保陡坡耕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注重实效,乔、灌、竹、草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农民自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确保工程开好头、起好步。
三、明确政策,落实措施,为实施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草)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一)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局、行计粮办[2000]241号文件精神,每亩退耕地每年粮食补助标准为原粮300斤,粮食补助的期限暂定5年,并根据试点情况,需要补几年就补几年,以防止砍树复耕。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由各县(自治县、市)根据农户的生活习惯、退耕地原粮品种以及当地粮食库存等情况确定。
(二)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考虑到农民退耕后近几年内需要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的期限根据试点示范情况确定,原则上与粮食补助期限相同。
(三)无偿向农户提供种苗。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蔼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国家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采种、育苗单位向农民无偿供应所需的种子和苗木,并确保种子和苗木的质量。
(四)实行个体承包。按照“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任利挂钩,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及时核发林草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