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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办理税务凭证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如申报表、税单、合同、发票等,报其主管的管理科(所、分局、办事处,下同)初审。
  (二)主管的管理科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送区(分)局征管科再审。
  (三)征管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的区(分)局长审批同意后开具税务凭证。开具的税务凭证统一加盖区(分)局印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提供的资料原件上加盖“已出具证明”戳记。考虑到申请开具税务凭证的纳税人多集中在外资企业,为此,外税分局、岛外区局可根据本局实际确定审批的环节及程序。
  五、建立与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控管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税务凭证逃套汇和偷逃税。为此,各基层局须将主办出具税务凭证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加盖的公章样模上报市局征管处,以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中核对。
  六、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境外公司及个人从我国取得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付汇的可予出具免税证明,因此增加“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七、办理税务凭证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纳税申报表
  2.税单
  (二)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纳税申报表
  3.税单
  (三)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发票
  (四)特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1.合同、协议等
  2.免税批文
  (五)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在华停留时间证明(以出入境管理机关签署出入境时间为准)
  3.其他
  纳税人应提交以上相关资料的原件,同时向出具凭证的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复印件,作为己开具凭证存根联的附件。
  八、如何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审核以下内容:(一)纳税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收入、费用是否在《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内有无超越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范围,是否达到开具的起点;(二)纳税人收入、费用的性质及所适用的税种,判定是否应税,有无免税规定、(三)对应征税的是否己征税;(四)判别并确定适用税务凭证种类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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