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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征[2000]8号 2000年4月1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市局于1月19日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市国税局予以转发。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须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单或免税文件等税务证明。为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加强税收控管,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5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此略,编者注),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税务凭证管理、强化征免税控管、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通过这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领会精神,掌握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把握征免税政策并学会判别支付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收入、费用是否应税,做到出具的税务凭证适用准确。同时,各基层局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要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以及纳税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二、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由申请对外付汇的支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三、各基层局应指定固定科室(原则上由征管科负责)和专门人员负责税务凭证的领用、开具、保管工作,并注意保存相关审核资料,建立登记、各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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