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长府发[2000]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吉政函[2000]20号)精神,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一)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35元调到2.00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20元,污水处理 费0.15元。
(二)公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2.775元调到4.17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
理费0.30元。
(三)特业用水价格:
1、桑那、冲浪由现行每吨9.74元调到14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2、美容、美发由现行每吨7.54元调到12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3、基建、刷车由现行每吨4.24元调到7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4、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由现行每吨3.14元调到6.00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二、停止征收自来水的公用事业附加费。为了减轻群众及用水单位负担,自本次调整自来水价格时起,停止征收自来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学校、驻长部队生活用水按民用水价格执行。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善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使其采取有效措施,从转换经营机制上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