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长府发[2000]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吉政函[2000]20号)精神,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一)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35元调到2.00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20元,污水处理 费0.15元。
  (二)公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2.775元调到4.17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
  理费0.30元。
  (三)特业用水价格:
  1、桑那、冲浪由现行每吨9.74元调到14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2、美容、美发由现行每吨7.54元调到12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3、基建、刷车由现行每吨4.24元调到7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4、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由现行每吨3.14元调到6.00元,其中含专项引松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
  二、停止征收自来水的公用事业附加费。为了减轻群众及用水单位负担,自本次调整自来水价格时起,停止征收自来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学校、驻长部队生活用水按民用水价格执行。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善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使其采取有效措施,从转换经营机制上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