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
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137号 2000年4月1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100%投资管理并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04号)的规定,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我省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仍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1998)127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季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和其他资料,实行年度签章制度,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级电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的反馈,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