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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批租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批租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地[2000]34号 2000年4月19日)


  近日,有单位来电询问购买本市批租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规定,对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免税条款是指:市政府批租或承担市政府职能的陆家嘴、金桥等开发公司开发后转让的土地,对纳税人取得的这方面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如对这些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二、三级市场进行转让的,则取得房地产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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