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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政府立法必须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把保障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立法必须坚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和出发点,正确处理地方与中央,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决杜绝利用立法争权争利的现象,严格立法权限和程序,切实保证我市政府规章不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定要以法为据,不得通过自己制定规范性文件为本地区、本部门设定和扩大权力,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和增加义务,不得通过自己制定文件与其他部门争夺权力,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一定要做好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备案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的权限做好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工作。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和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重要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
  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本位主义倾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都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要做到行政职权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任何行政部门都不得把行政职权当作谋取部门经济利益的手段,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命令性、强制性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服务,用以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下级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严格行政执法,必须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要以改革的精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将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把真正应当由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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