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坚持“三不变”的原则,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各地在安排人口计划和发放生育指标时,要一如既往地按既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修订后的
《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生育政策的摇摆和波动。
三、深刻认识修订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省的一个重要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们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的工作任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修订后的
《条例》作为当前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治省工作部署和更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我省“一高一低”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具体安排对修订后的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制定出系统的活动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宣传贯彻修订后的
《条例》与当前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指导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准则。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直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修订后的
《条例》家喻户晓。要使广大育龄群众知道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明白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宣传中,要特别注意向群众说明,虽然
《条例》修订了,但生育政策并没有改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信心和决心。
各地要做出规划,分期分批地对计划生育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对修订后的
《条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广大计生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把培训工作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结合起来,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要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