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豫政办[2000]22号)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0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将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宣传贯彻修订后的
《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这次
《条例》的修订,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保护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扩大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以修订后的
《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各项程序。要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开展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活动结合起来,坚决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综合施治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把行政执法的职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人员,对不能尽职尽责的,要按修订后的
《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