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66号 2000年4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目前是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共同征管的税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促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便于税务机关准确预测税源、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及时地与地方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做好税务干部的内部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按照总局通知及市局的补充意见执行,以确保
“办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