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林权改制资产回收、监督、检查和使用管理制回收资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行“村有乡代管”,由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统一设帐,明细核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集体林业资产流失。回收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林业,不得挪用于非林业建设项目,确保做到全额收足,专款专用,计划使用,有偿投入,滚动发展,定期审计。对以权谋私、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七)加强资源保护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针对改制后林木经营者自主分散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对坡岗地、河渠圩堤、风沙严重及水土流失地区的林木采伐量必须从严控制。在改制中要明确林地的使用性质,不得将林地变更为非林地,不得抛荒,对违者可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收回经营权。
五、加强对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发展我市林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认真落实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扶持政策,切实搞好配套服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各级财政对林业的投资不能减少,有关林业项目的林业扶持政策应保持不变。乡镇要从林业产权改制回收资金中按5%的比例提取、设立林业风险基金并予专户储存,专门用作防治突发性病虫害、抗御严重旱涝灾害和其不可预见性损失的补助。同时,要用改革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林业、农业、土地、农业开发、水利、司法、财政、国资、体改等有关部门要把林权改制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全市林业分类经营方案的编制,年内完成50%的改制任务,争取通过两年努力,基本完成全市林业产权改制工作。
县(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正确把握改制方式与政策,加强对资产评估和回收资金管理的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农业、土地、水利、农业开发、财政、国资、体改、司法、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改制工作,严格按照《
森林法》、《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借改制工作滥伐、盗伐林木和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推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市自然资源,特别是林业资源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