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包及租赁经营。农村集体所有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商定,并以承包合同形式将经营权转让给大户或联户。国有林地的租赁由原管理经营该林地的经济组织与承租人商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以租赁经营形式转让给承租人负责林木的栽植、管护,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收益时,租赁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农民(职工)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
对于林权改制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那些林地较为零碎,土地又难以调整的地块,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对于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地域的林地,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江河湖库、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务必严加管护,并不断调整树种结构,稳定生态体系,提高生态效益。
四、切实规范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林地所有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抓好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明晰林地、林木权属。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改制的林地,其所有权不变,即除明确为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改制后的林木所有权的变更,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对林权有纠纷或界限不清的,的未解决权属问题前不得实行改制,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早解决林权纠纷,以保证改制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资产评估。对林木、林果、林地的资产价值,应严格按照申请立项、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鉴证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经林地、林木所有者确认后,再由县(区)以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鉴证。
(三)合理确定底价。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改制的,要确定合理的出售底价。底价应以资产评估确认鉴证的价值为证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四)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都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开招标。要对竞标者进行信度考察,让社会各方更多的懂技术、会经营、责任心强的人参与竞争。同时鼓励带资开发,提倡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领头承包经营。
(五)严格契约管理。要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司法公证,再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档案。县以上人民政府要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确认后一个月之内颁发林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