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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令。全市林地类型、林种结构复杂多样,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性较大,改制形式与方式的确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不盲目照搬照套。
  (二)坚持“增量、增收、增效”。实行林权改制必须有利于林业资源总量的增加,有利于林地经营者收益的增长,有利于地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坚持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是林业产业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改制中要鼓励连片经营,努力形成规模、提高效益。要防止出现简单地平均分割,避免导致林业资源的浪费或人为的破坏。
  (四)坚持依法治林。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林、依法护林。改制后,在限额采伐、林地保护、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有关关键性措施实施等方面,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均应服从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形式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适用于除被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外的其他林种,特别是经济林果、花卉苗木和通过退耕还林从事商品林业生产的地块。为适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形势,相关林产品加工企业也要积极进行相应的改革。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规范意见,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改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森林、林木资产的产权变动;(2)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3)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出让转让。
  在国家现行林业、土地等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现方式可以多样化。目前在试点示范中采用较多、成效比较明显的有股份合作、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
  (一)股份合作。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成片宜林地,采用国家或集体以土地、林木资产价值入股,单位或职工、农户出资出劳,或以技术、物资等形式入股合作,按章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二)竞标拍卖使用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先内部、后外部的顺序,先从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场内部,后面向社会公开竞标转让、拍卖各类林地经营权,经营者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交付竞标拍卖经营权的转让金或保证金,买断一定年限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对分期付款的,成交时交付的保证金不低于全部应交费用的30%。经营者必须按统一规划要求,自行栽植管护林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所得收益除交纳有关税费外全部归经营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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