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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宁政发[200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提高农村造林绿化水平,优化生态环境,加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央和省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加快推进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我市丘陵山地占总面积的64.5%,林业的发展对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林业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在基本消灭宜林“三荒”、实现平原绿化后,林业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的林业发展形势,传统的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林业建设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使责权利相统一,才能有效地保护好、高效地利用好现有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开发林业资源的积极性,优化生态环境,加快我市林业建设步伐。
  近几年来,我市部分郊县在国有林业场圃经营体制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林业改革,特别是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建立比较完备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林业产业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实践证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业经营机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延伸和发展,是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林业产业化的重要措施,符合农村改革和林业发展的方向。因此,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市林业发展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在保护林地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景下,科学划定公益和商品林经营区,实行分类经营;从有利于林业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农民致富出发,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投资权,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林业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推动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把我市林业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投资、经营、管理者多方权益,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防止短期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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