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省级
医院开展医疗收费检查的通知
(闽价[2000]检字136号 2000年4月27日)
省级医疗单位、省管收费的在榕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督促医疗单位严格执行《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规范医疗收费,增强医疗单位收费的透明度,根据省人大代表视察医疗收费工作的建议,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医疗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重点
清理检查范围:省属医疗单位、省管收费的在榕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清理检查重点:各医疗单位有否严格执行《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有否超越权限,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有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清理检查工作的步骤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从文到之日起至5月10日止,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清理。自查结束后,各医疗单位应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委物价检查所和省卫生厅计财处。联系电话:7843303。
(二)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检查所将于5月10日开始,对各医疗单位执行《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