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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项下收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项下
收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61号 2000年4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文)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该紧急通知精神,结合青汇发[1999]18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作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凭证的开具工作,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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