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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府发[20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0年度,我市将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10000余人,其中城镇7500人,农村2500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9]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与安置时间
  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满现役的义务兵;精简部队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服现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其他原因退伍的士兵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长春市城区(双阳区除外)于4月份进行分配,各接收单位5月初到市安置办取档。各县(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比例,自行下达安置计划。全市退伍安置工作在7月末基本结束。
  二、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我市接收量要比上年增加20%左右。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地得到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强化政府行为,坚持指令性分配,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为确保及时妥善安置,要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有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二)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重点是加大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
  (三)要做好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要及时到位。对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于他们工作的岗位和工种,并保证享有不低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认真执行吉政发[1999]3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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