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我省金融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豫价费字[2000]第115号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各市、地物价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地)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县(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
为加强金融部门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部门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计价费[1996]184号文件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金融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按附表一执行。
二、会计凭证工本费。银行应严格按规定收取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表中未列各种凭证工本费按实际成本核收。银行会计凭证工本费与国家允许办理结算业务的手续费、邮电费应分别收取,不得预收手续费和邮电费。
三、同城票据清算(交换)管理费。为了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结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略有节余的原则,人行票据清算所向参加票据清算的各清算单位收取同城票据清算(交换)管理费,收费标准暂定为5000元/年。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各市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确需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审批。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二、银行会计凭证收费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