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0年起,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我省同时启用《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一简称《报到证》)。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截止2000年底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通过各类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户口、粮油关系迁移介绍信》到家庭所在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及户粮迁入手续。入学前系城镇户口的,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对来源于农村的毕业生,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户籍关系落在家庭所在乡镇派出所。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按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就业指导机构或就业市场的要求,转至指定机构。毕业生在次年年底前落实用人单位的,可由市、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省签发《报到证》,也可按不同的就业方式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后,如在见习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的,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收本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特殊部门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级国家机关接收特殊专业以及政法类毕业生,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继续有计划地选拔一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对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的外省本科毕业生(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和安排到生产一线岗位紧缺专业的外省专科毕业生,各地应予办理接收手续。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应优先从各类毕业生中吸纳。鼓励有志于城市社区服务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到居委会或农村基层工作。对志愿到农村村一级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允许他们采用技术入股等方式创办或承包经营集体企业。
五、加大对高层次毕业生的引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