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经委《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4月24日
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2000年我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6.7万人,比去年增加1.6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4.1万多人,比去年增加1.5万多人。为切实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新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我省21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足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吸纳毕业生。同时,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继续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其中走向生(含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走向范围内就业。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划转我省管理的原国家部委所属学校面向全国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面向全国就业。
公安、监狱管理、人民武装等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在本部门、本行业内就业。师范类毕业生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教学和教育岗位上就业,具体办法由省教委制定。
三、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确立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的劳动、取得一定合法收入即为就业的新观念.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毕业生就业机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以独立创办和联办企事业组织等方式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用多种方式自谋职业。各地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市场机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小额贴息贷款或借助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毕业生开办、承包和改造企业,特别是小型科技民营企业。各地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的各项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可委托省内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