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141号 2000年4月27日)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福建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等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并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允许各评估机构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