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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一)未经批准在居民区内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进行宣传活动的;
  (二)在居民区内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超标准排放噪声的。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设置牌匾、广告的,由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居民区内申请开办排放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继续排放污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在居民区内设立营业性社会机动车辆停车场未按照规定期限搬迁或者撤销的,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搬迁或者撤销,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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