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街路树木、线杆上搭绳、钉杆、悬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张贴、涂写广告、启事,悬挂经营性布幅广告,在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现有牌匾、广告不符合设置规划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牌匾、广告污损、脱漆、掉字未按照规定修整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街路两侧施工现场未进行实体围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物料或者施工作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上带泥土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拉运基建残土的车辆沿街遗撒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完成清除冰雪任务或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十一)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残土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居民生活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每次处以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市区内行驶的车、船容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锅炉房建在住宅楼内的,处以建设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居民区内开办汽车、摩托车经营性修配或者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居民区内除抢险、抢修作业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粉尘等污染居住环境的项目或者经营原煤、焦炭、农药或者有污染的化工产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居民区内存放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等,未采取防尘措施污染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居民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未经批准熬制沥青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