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已经建在住宅楼内锅炉房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开办汽车、摩托车经营性修配或者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设立营业性社会机动车辆停车场;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撤销。
  第二十八条 在居民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除抢险、抢修作业外,不准从事产生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居民。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粉尘等污染居住环境的项目,不准经营原煤、焦炭、农药或者有污染的化工产品,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十条 在居民区内存放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等,应当及时清理,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因修缮居民住房需要熬制沥青的,应当报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从事喷漆、油刷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露天烧烤食品。

第四章 占用道路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设置商服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现有在道路上设置的商服及其他经营性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清除。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烧烤食品、露天餐饮;
  (二)清洗车辆;
  (三)维修车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作业;
  (四)空车配货、零担货物运输;
  (五)销售各种商品或者流动餐车出售食品;
  (六)其他占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占用道路设置市场、摊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