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级政府批准我市实行综合执法前,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建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主要街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每年五月一日前,由建筑物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主要街路和重点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临街建筑的商服门面装修,应当与周围建筑风格协调。装修门面,应当征得建筑物管理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街路树木、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悬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张贴、涂写广告、启事或者搭绳、钉杆。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牌匾、广告,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和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现有牌匾、广告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污损、脱漆、掉字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整。
在市区内禁止悬挂经营性布幅广告。
保护建筑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街路两侧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实体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
禁止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物料或者施工作业。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拉运基建残土的车辆,应当封闭,不得沿街撤落泥土,并按照批准的地点倾倒。
第十四条 在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清除冰雪。中小雪在一日内清完,三日内运出,大雪在二日内清完,一周内运出,特殊情况按照清冰雪指挥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已实行袋装收集的,应当按照要求将垃圾装袋放在指定地点;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地点、时间倾倒。
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产生的垃圾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排放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