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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
(云价商发[2000]120号 2000年5月8日)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电业)局,各地、州、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3号)的规定,在整顿电价、取消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省电网电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各种基金、附加费等要坚决清理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出台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和集资等要坚决取缔。对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规征收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为增加电价的透明度,将国家规定原在电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再在电价外另行收取。上述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电网内独立发电企业的负债和生产成本情况,曲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含税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2元;阳宗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含税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3元。
  四、为解决以上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影响和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问题,省电网的全部售电量,在《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1997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1997]78号)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6分,各类用电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详见附件。其中:电炉铁合金、电铝锭、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化肥等大工业生产用电不再按定额电量和新增电量分别定价,均执行同电价。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各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五、对国家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灯、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六、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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