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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76号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省人事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近年来人才交流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我省人才交流机构对外开展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人才交流机构收费项目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三、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照章纳税。同时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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