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通知
(长政发[200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业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有效支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创建长沙金融安全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市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动员全市各级各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条件下金融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的涵义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巨大影响作用,增强全社会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构筑政府、银行、企业新型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活动的目标
通过3至5年的努力,有效化解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新的风险,力争把长沙创建成为社会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机构运行稳健,金融行为规范,金融秩序稳定,金融效益普遍提高,有效支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金融安全区。
(一)金融机构运行稳健
1、保证存款正常支付,不发生挤兑和支付风波。
2、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一逾两呆”)平均每年降低4个百分点以上;到2O04年末,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5%以内。
3、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存贷款、备付金、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拆借资金比例均达到规定的要求。到2OO4年末,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1、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不得将存款任务与个人奖励、晋级、工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公款转储或私款公存,不得将汇兑资金转入邮政储蓄,不得随意加、罚企业贷款利息,转嫁企业负担。
2、遵守开户管理规定,不违规开设本外币帐户;遵守结算纪律,不无故压票、退票;认真执行贷款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继续执行《贷款证》制度,对无证、持废证单位和个人,不发放贷款。
3、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不违规贷款、违规拆借、违规投资;不乱开证、乱承兑、乱担保;无账外经营,无欠缴存款准备金,无转移、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等行为;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实行报批、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