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21号 2000年4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行办法”于今年上半年实施到位。
二、鉴于实施“试行办法”工作量大,我省农村信用社仍按现行办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针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国、地税共同管征的现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