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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20号 2000年4月12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界定。
  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的坏帐损失,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
  二、审批权限。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企业”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省局审批;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地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申请税前列支财产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送财产损失明细表、董事会决议、存货盘点表(或固定资产盘点表、坏帐损失客户名单一览表等)、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和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要写明财产损失的资产原值和净值、财产报废收入和报废损失、财产净损失的数额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审批。
  3、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申报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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