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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移动
电话资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鲁价费发[2000]103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各市地物价局、电信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移动通信市场比较混乱,有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推行所谓移动通信新业务,随意调整移动电话资费,致使移动通信市场一度出现无序竞争局面,严重扰乱了国家移动电话资费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维护国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规范移动通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公平合理竞争,促进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移动通信资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现行业务,明确资费标准。
  各移动通信经营企业要对本通知下发前经营的所有业务品牌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是附表没有列入的业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包括各代理经销商)。所有停止办理的业务滞留在代理经销商手中的SIM卡,由移动和联通各公司负责通知就地封存,5日内全部追回,在各级电信行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取消移动电话通信建设附加费,重新明确取消移动电话通信建设附加费后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现允许各移动通信开展的业务及其资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加强移动通信资费管理,规范移动通信市场价格秩序。
  (一)移动通信业务的资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所有移动通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原邮电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移动通信业务价格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变动资费标准。
  今后,各级移动通信经营企业开展新业务,必须由其省公司先到有审批权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然后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核批资费标准。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推行的业务,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严肃查处。
  今后,各级移动通信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减免或搭售其他业务以及利用免收或减收国家规定的代收费用(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方式作为促销移动电话业务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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