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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农用运输车销售入户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农用运输车销售入户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00]35号)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培育四川农用运输车发展的良好环境,刺激农用车消费,促进我省农用运输车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农用运输车销售、入户等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或配套农用运输车(含运输用拖拉机)的所在地各级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农用运输车行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二、在全国农用运输车行业新的技术条件公布实施前,为了适应广大农村市场的需求,省产农用运输车在省内各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时,可允许其统一按车长不超过6米、装配的发动机型号不大于4110型的标准注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和督促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抓好“三改一加强”,尤其要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改善产品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狠下功夫,不断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对省内生产、且配置省内柴油发动机的农用运输车,一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农用运输车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办函[1999]3号)执行,即发动机配置在490型及其以下的农用运输车由交通稽征部门统一按核定养路费标准的50%包缴计征,发动机配置在495、4100、4110坐以上(四缸柴油机)的农用运输车按75%包缴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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